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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沒看錯,這是我上班的打卡表(無誤)。
在公司十餘年,一種天生道德使然,潛意識就是逼自己採上班打卡制,下班責任制。
八點以前一定到公司,五點就清理桌上,關電腦走人。
我上班幾乎沒遲到,更別提說早退,但一定要逼自己盡可能準時下班,不加班(因為沒有加班費)。
公司架設打卡怪物機是一年半前的事情,主要是用來對付另一位資深老員工的混水摸魚。
昨兒個,老爺與他公司的老闆電話中討論員工遲到的獎懲制度,
起因是公司有三位員工老是遲到5~10分鐘,勸諫多次,沒有改善,想以扣薪水的方式懲戒。
不過我查了勞基法26條規定,資方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,
如以遲到、工作不力、業績不足為由,扣員工薪水便是違法;
遲到時最多被扣除「遲到時間」的工資。
這位老闆的算盤打得不如意。
全台灣,資方的腦袋都是同一種模式構建出來,
他們在想甚麼.....想來想去,就是不想被占便宜,
因此才會有所謂的"全勤獎金"出現 ; 遲到三次,下個月薪水袋中不發放全勤獎金。
不過有趣的是,老爺的公司老闆要求員工每天早上八點背誦弟子規,
背誦有成者給一枚點數,集滿十點,發放獎金,堪稱鼓勵員工準時上班的變相版本。
我不禁懷疑,那三位習慣遲到的員工,是否故意規避弟子規的背誦?
勞基法可沒規定勞工得背誦弟子規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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